2017年广东省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情况简报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04-25 10:25:00
2017年是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加快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力推进建设健康广东,打造卫生强省。现根据2017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年报数据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卫生资源
全省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加,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至2017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5.0万个,其中:医院 146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7071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67个,其他机构124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802个,增长1.6%。
医院:截至2017年底,全省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189个,其中:三甲118个(注:三甲机构数不含分支机构)。全省医院中,三级171个,二级452个,一级392个,449家尚未定级;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745个,民营医院719个。与上年相比,医院总量增加84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120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43个,门诊部(所)16867个,村卫生室26459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1038个,其中:门诊部(所)增加1487个,村卫生室减少427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少23个。
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28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30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5个,卫生监督机构202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576个。与上年相比,公共卫生机构减少323个,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322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减少5个,卫生监督机构增加7个,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保持稳定。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至2017年底,全省医疗机构拥有床位49.2万张,其中:医院39.3万张(内:民营医院7.9万张),卫生院6.0万张,妇幼保健机构2.3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6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9万张。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增加2.7万张,增长5.8%,涨幅下降1.0个百分点。
2017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4.41张,高于2016年的4.23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至2017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86.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71.0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4万人、管理人员3.2万人、工勤技能人员7.4万人、其他技术人员2.7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5.9万人,注册护士30.8万人,医护比1:1.19。与上年相比,在岗职工增加4.5万人,增长5.5%,其中:医师增加1.5万人,增长6.0%;注册护士增加2.4万人,增长8.4%。
按机构类别分:全省医院在岗职工52.4万人(内:民营医院8.0万人),基层医疗机构25.7万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6%、6.7%、3.5%。
按执业类别分:医师中,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医师总量的71.6%、15.4%、6.9%、4.1%。全科医师2.4万人,较上年增长24.3%。
千人口:2017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32人,注册护士2.76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10人、0.1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2.12人,比上年增加0.39人。
学历职称:截至2017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高级职称6.3万人,本科及以上学历28.8万人,分别较上年增长7.8%、10.1%。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以上职称占比8.3%,本科以上占比36.1%,分别较上年提高0.2、1.3个百分点。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至2017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61.5万台,比上年增加7.1万台,增长13.0%,其中:10-49万设备11.7万台、50-99万设备2.0万台、100万及以上设备1.8万台。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5648.1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5710、4700、2120平方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为98.7%、98.0%,分别比去年提高8.9、2.0个百分点。
(五)卫生总费用。2016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4193.3亿元,占全省GDP的5.2%,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158.7亿元,社会卫生支出2009.2亿元,个人现金卫生支出1025.5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7.6%、47.9%、24.5%。与2015年相比,全省卫生总费用增长27.0%,占GDP比重提高0.7个百分点;卫生总费用构成中,政府卫生支出占比减少1.3个百分点,个人卫生支出占比减少1.6个百分点。2016年人均卫生总费用3812.5元,较2015年增加769.2元。
二、医疗服务
2017年全省医疗机构服务量继续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占比提高。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17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8.36亿人次,其中:医院3.71亿人次,基层医疗机构4.16亿人次(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92亿人次,村卫生室1.26亿人次,门诊部(所)0.98亿人次),其他医疗机构0.48亿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增加2393.6万人次,增长2.9%。
住院量: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632.5万人次,其中:医院1296.6万人次,卫生院185.3万人次,妇幼保健院128.8万人次,其他机构21.8万人次。与2016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87.9万人次,增长5.7%。
手术量:全省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631.4万人次,其中:医院565.7万人次,妇幼保健院65.3万人次,其他0.5万人次。与2016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75.0万人次,增长13.5%。
民营医院:2017年全省民营医院门诊总诊疗人次3422.7万人次,出院157.0万人次,住院手术量53.5万人次,分别占医院总量的9.2%、12.1%、9.5%。与2016年相比,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增长3.8%,出院人次数增长14.2%,手术人次增长14.6%。
基层医疗机构:2017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总诊疗人次达4.2亿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4.7%;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比从2016年的48.9%提高到2017年的49.8%。基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201.3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减少6.1%,占比从2016年的13.8%下降到2017年的12.3%。
可比机构:按2016、2017年可比机构分析,2017年平均每家医院诊疗27.5万人次,较上年增长1.5%,其中三级医院111.7万人次,增长2.0%,二级医院29.8万人次,增长1.0%,县人民医院50.4万人次,增长4.2%;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5.7万人次,较上年增长1.9%;平均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1万人次,较上年增长5.4%。
平均每家医院出院9597人次,较上年增长7.9%,其中三级医院41347人次,增长8.1%,二级医院9969人次,增长6.4%,县人民医院29031人次,增长6.1%。
(二)医疗服务分布
按隶属关系分,2017年省部属、市属、县(区)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基层医疗等机构)总诊疗人次分别为0.5亿、1.2亿、6.7亿人次,分别占总量的5.8%、14.2%、80.0%(2016年分别占6.1%、14.3%、79.6%);出院人次分别为166.9万、410.5万、1055.1万人次,分别占10.2%、25.1%、64.6%(2016年分别占10.2%、24.5%、65.3%)。
全省57个县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2.0亿人次、出院人次456.9万人次,分别占全省23.9%、28.0%,与去年同期相比,门诊、住院总量分别年增长2.3%、3.4%,占比分别下降0.2、0.6个百分点。
(三)医疗服务效率
2017年,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9.4%,其中:医院84.0%(三级医院:95.6%、二级医院81.1%),乡镇卫生院54.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8%。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增加0.2个百分点,其中:医院增加0.1个百分点(三级医院增加0.4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减少0.8个百分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1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减少0.7个百分点。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8.1日,其中:医院8.7日、乡镇卫生院5.7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1日。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总体与上年持平。
(四)医师工作负荷
2017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0.5人次,日均担负住院2.3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8人次,担负住院1.0个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22.6人次,担负住院0.3个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2017年,全省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药占比降低,技术劳务收入占比提高,次均诊疗费用涨幅下降。
(一)收入支出
2017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3542.2亿元,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占比分别为79.6%、16.1%、0.5%、3.8%。与上年相比,全省医疗收入总量增长11.5%,涨幅下降1.7个百分点,占总收入比重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医疗收入涨幅为9.2%;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提高0.7个百分点。
医院医疗收入中,药品收入占32.4%、耗材收入占11.9%、检查化验收入占25.8%、技术劳务(护理、手术、治疗等)收入占28.2%。与2016年相比,药占比降低3.3个百分点,耗材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检查化验占比提高0.3个百分点,技术性劳务占比提高2.5个百分点。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3432.0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7.7%,比去年(35.8%)提高1.9个百分点;全省医院总支出2636.6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5.9%,比上年(34.0%)提高1.9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7年,全省医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52.1元、10922.4元,分别较上年上涨8.7%、3.6%,其中:公立医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44.7元、11328.5元,分别较上年上涨7.5%、3.7%。2017年,公立医院次均门诊涨幅较上年下降0.12个百分点,次均住院费用涨幅较上年下降2.35个百分点。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7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分别为83.2元、4038.1元,分别较上年上涨8.2%、8.8%。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分别为59.4元、2598.9元,分别较去年上涨7.6%、13.8%。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 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注:按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医院”不含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