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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来源:全国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30 14:4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对行政区划的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51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及其有关地点代码》
GB/T 7407—1997  《中国及世界主要海运贸易港口代码》
3数字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3.1本标准是用六为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
3.2 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
a) 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 b)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a) 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b)21-80表示县(旗);c)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为了保证代码唯一性,以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存储数据,行政区划若有变更,原代码废止。
4 字母代码的编码规则和结构
行政区划字母代码遵循科学性、统一性、实用性编码原则,参照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汉语拼音,用三位字母缩写表示。
4.1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级行政区划用两位字母表示。
4.2其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及其有关地点代码》或《中国及世界主要海运贸易港口代码》国家标准的字母码用*号标出。
4.3少数民族地名取其民族拼音缩写表示,并在代码表中用** 标出。
5 代码表
5.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见表1。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略。
5.3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码表暂缺。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
名称 数字码 字母码 名称 数字码 字母码
北京市 110000 BJ 湖南省 430000 HN
天津市 120000 TJ 广东省 440000 GD
河北省 130000 HE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00 GX
山西省 140000 SX 海南省 460000 HI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NM 重庆市 500000 CQ
辽宁省 210000 LN 四川省 510000 SC
吉林省 220000 JL 贵州省 520000 FZ
黑龙江省 230000 HL 云南省 530000 YN
上海市 310000 SH 西藏自治区 540000 XZ
江苏省 320000 JS 陕西省 610000 SN
浙江省 330000 ZJ 甘肃省 620000 GS
安徽省 340000 AH 青海省 630000 QH
福建省 350000 FJ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00 NX
江西省 360000 J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00 XJ
山东省 370000 SD 台湾省 710000 TW
河南省 410000 HA 香港特别行政区 810000 HK
湖北省 420000 HB 澳门特别行政区 820000 MO